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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利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山东三利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是2017-05-16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张夏工业园向西200米。
山东三利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13MA3DNE083W,企业法人袁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三利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供水设备、换热设备、水处理设备、矿山机械设备、冶金设备、化工设备、环保设备、空气加热机组、换热机组、水暖设备及器材、电站辅机、锅炉辅机、空调及冷冻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设备、消防设备及器材、石油机械设备、制药设备、余热回收加热设备、玻璃钢制品、中水回用一体化设备、工业级城市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动力配电柜、液压气动设备、换热器清洁剂、水处理剂(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暖零部件、水泵、阀门、仪器仪表、五金制品、不锈钢水箱、法兰及标准件、热量表、管材管件、塑料制品的销售;建材、钢材的批发、零售;换热器清洗、维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水暖电作业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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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汶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354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汶,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2932X0。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818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莒县,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张汶与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王琼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到第一被告处工作,该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在原告入职时违法收取原告押金20000元,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规定周末必须上班,但被告拒绝支付加班费。因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致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被告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倍赔偿金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000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法收取原告押金(就餐预付款)20000元;3、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加班费100000元;4、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工资5517元;5、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防暑降温费1600元;6、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奖金5658元;7、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8、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两被告辩称,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请求也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一、加盖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条1张。证明:1、第二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收取了原告20000元押金;2、原告自2016年2月28日缴纳押金后于2016年3月份开始在第一被告处工作,与第一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第一被告认为与第一被告无关。第二被告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上的财务章系原告自行拼接的电子章,并非第二被告加盖,且第二被告所有的收费单据上都会有经办人的签字。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过了诉讼时效,不属于劳动关系处理范围,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应属于第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二、第一被告预奖励凭证8张。证明第一被告为原告开具奖金凭证共计5658元,奖金未发放。第一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与第一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告认为该证据与第二被告无关。
三、收款收据17张。证明第一被告每月收取原告的工会会费及慈善基金情况,证明了原告自2016年3月起就为第一被告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第一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与第二被告无关。
四、工资转账明细1份。证明第一被告自2016年5月份起至2017年10月份起通过其会计张映、孙原芳,向原告支付工资。截止到2017年10月份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103元。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通过该证据体现不出两被告为其发放过工资,与两被告无关。
五、工作证2个。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系第一被告的员工。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
六、企业工商登记信息2份(打印件),证明两被告办公地点一致,法定代表人都是王玉贞,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股东,两被告实际是一个企业,第二被告出具的预付款实际是变相收取劳动者的押金及保证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事项不认可,两被告独立法人经营,不存在混同现象。
为支持其主张,两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案号烟劳人仲案字(2019)第418号,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撤回仲裁申请书、和解协议、清结协议、原告与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自2016年2月29日与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4月份向烟台仲裁向思卓公司申请仲裁,双方于2019年5月23日调解。原告与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不可能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对仲裁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事项不认可。1、原告与案外人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之后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份至2017年6月1日之前是在第一被告处工作;2、对撤回仲裁申请书、和解协议、劳动合同、清结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从仲裁决定书内容来看,原告也未与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一被告提交的该份劳动合同应该是伪造的,不具有真实性,而且以上证据除了劳动合同之外,即便其他都是真实的也仅能证明原告与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之后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无关。而且第一被告应证明其证据来源。
经审理查明,一、两被告提供的原告与案外人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6年2月29至2031年2月28日。原告为向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主张1、未签订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394元;2、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074元;3、2017年至2018年防暑降温费1600元;4、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46832元,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与2019年5月23日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及清结协议,由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张汶21000元(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金、差旅费等),再无纠纷。同日,原告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烟劳人仲案字(2019)第428号决定书,准许张汶撤回仲裁申请。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原告未在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21000元包括2017年及2018年防暑降温费,自2016年3月份就职于第一被告处工作,2018年10月份因第一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离职,原告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5103元,第二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收取原告张汶就餐预付款20000元。
二、原告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餐预付款、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工资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于2019年4月1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原告不服该仲裁决定,依法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仲裁决定书、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质证中,称自2017年6月1日到案外人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以劳动争议纠纷在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双方已对原告申请仲裁的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也已支付了原告21000元,并约定支付的该款项包括了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金、差旅费及防暑降温费等。但庭审中原告还称,从未到案外人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相互矛盾。应认定原告与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与第一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条件,故原告该主张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项目包括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部分项目重合,且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将上述款项达成协议,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上述项目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即便如原告所称自2017年6月1日到烟台思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到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原告的请求也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工资奖金,是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奖金与劳动报酬有关,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故对原告主张的工资奖金5658元,本院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二被告收取的就餐预付款,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汶要求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宋承峰
审判员顾 伟
审判员纪仁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低平板半挂车厂家
低平板半挂车厂家如下:
1、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拳铺镇工业园,经营范围包括半挂车、运油半挂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自卸汽车(凭国家工信部公告的车型生产)、汽车配件的设计与开发、生产和销售。
2、郓城瑞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郓城瑞达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郓城县杨庄集镇北闫庄村,经营范围包括挂车、专用车、自卸车、罐式车的生产销售。
3、山东鸿盛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盛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三利路蔡南路段44号,经营范围包括半挂车、专用车制造销售。
4、山东梁山欧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欧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半挂车的设计、开发、生产与销售;汽车配件、挂车零部件生产、销售。
5、山东富源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源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检验检测服务。
唐山钢材市场有哪些?分别在哪里?
唐山钢材市场和其位置:
小八里钢材市场 ? 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
吉祥钢材市场 ? ? ?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中段?
华赛钢材市场 ? ? ?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7号 ?
曙光钢材市场 ? ? ?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小八里南500米处?
税东钢材市场 ? ? ?唐山市东出口立交桥东1公里
永兴钢材市场 ? ? ?唐山市西外环郭家庄 ?
冀东钢材市场 ? ? ?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
巴里庄钢材市场 ? 唐山市路南区
岳各庄钢材市场 ? 唐山市路南区
丰润钢材市场在102国道,在百货大楼直接坐14路车能到
南刘屯钢材市场在205国道,在三利购物或者广场坐13路车,也是直接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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